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后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