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确定了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对于中小企业调整1%的费率缴纳比例,对于实际失业人数的冲击并不大。
有关单位人士表示,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将惠及所有参保单位和职工。“以一个三百人规模的企业为例,如该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收入为3000元,那么企业缴费将从原来的每月18000元,减少为13500元,每月少缴4500元;职工个人缴费将从原来的每月30元,减少为15元,每月少缴15元。”
不过,针对费率的降低,有业内专家表示,此次政策改革并不会影响员工应有的待遇,“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只有失业保险与个人福利待遇挂钩较少,并只针对极少数失业人群,这部分降低缴费的比例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救助形式补充,因此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
(九)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一)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二)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三)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六)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七)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年检:《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