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应持原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求职和培训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材料
(1)、失业人员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一寸免冠照片4张;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是指下列人员: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并由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并由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3、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之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册》。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升学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
(8)、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发放的期限
(1)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五年不满六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四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六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五个月;以后每满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续领前次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4)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一年的,补助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发放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的发放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当期标准执行。
3、发放的程序
(1)各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总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花名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市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拨付基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当月所需基金拨至各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2)失业人员于每月20日至25日到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办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签领手续,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