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等;办理机构为失业人员管理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通知书》,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失业人员近期免冠照片,求职证明,失业人员学历证明及其职业资格证书等。
(1)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亲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收到有关资料后10日内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单位在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通知书》后,按要求时间将《失业人员通知书》送交失业人员本人。
(2)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人员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其待遇标准及期限,并将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同时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卡》。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手册》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