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标准:
2017年度绵阳失业金领取标准:每人每月966元。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1.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2014年1月1日以后,我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相同。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证明及求职证明;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1.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提交申报材料;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本人,并纳入当月发放计划,当月发放计划已生成上报的,纳入次月发放计划,次月开始发放;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2371131(市级)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为24个月
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