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失业保险办理时间期限及材料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如下:
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5、失业证办理及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失业人员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失业人员定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证》和职业指导通知书,按时参加职业指导,填报培训专业,并在《失业证》上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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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条件的长沙企业可申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
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按自然年月计算)以上;上年度裁员比例即单位登记失业率须低于长沙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稳定岗位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三类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
市人社部门提醒,稳岗补贴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支出。据悉,去年全市共发放稳岗补贴约1.3亿元,惠及1201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