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目前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300元;
2、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照失业金的6%、8%、10%分别确定;
(1)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金的6%;
(2)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金的8%;
(3)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金的10%。
3、生育补助金:按照本人领取失业金标准的3个月一次性支付;
4、住院医疗补助金:按照发生的医疗费的70%报销,但不超过10个月失业金标准;
5、死亡丧葬补助金:按照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执行;现执行的标准是1200元;
6、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供养2人的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7、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照本人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额度,全额返给农民工本人,作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8、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本人,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合格失业人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根据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成功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按照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
1、每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1寸照片一张;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
5、失业人员本人档案;
6、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职工失业后,用人单位需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填报职业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缴纳年限,按照规定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
电话:0451-84871985,84871986
交通:乘公交线112路、126路、89路、113路、201路、23路、29路、24路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