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金:目前,每人每月可领966元;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失业保险金同步享受、同步中止和同步停止。
申领时限:
社保关系终止的60日内。
领取期限:
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