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3322*60%/30*产假天数=5979.6
例二:王小花,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3500/30*产假天数=10500
例三:赵小华,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3322*3/30*产假天数=29898
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资料
(1)《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明确注明怀孕周数);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流程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2)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3)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