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每月5-25日,节假日除外。
受理岗位: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南区二层)、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四险支付业务岗
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
到账时间:用人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且经计生部门认定为初育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由女职工享受晚育津贴。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由男职工享受晚育津贴。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以由男方单位申领晚育津贴,也可以由女方单位代为申领晚育津贴。
男方单位为男职工申领晚育津贴的,生育当月男职工生育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即可
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总天数计算;自2012年1月1日(含)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总天数计算。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另一部分为生育津贴待遇。
要想在医院直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三大前提:
一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且满12个月以上;
二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即要拿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是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即参保当月是不能享受待遇的。如果缴费累计不足12个月的,则要累计缴满12个月后办理零星报销。
要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满足以上条件以外,用人单位还要为参保人垫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才能到社保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