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630元调整至735元;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720元调整至840元;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办理地址: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琥珀街7号
电话:(024)52424388
抚顺市东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煤都路中段7号
电话:024-53798243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