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失业金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000元/月提高到1270元/月。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宿迁市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二寸照片。
1、用人单位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登记信息,符合条件者发予失业保险金
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
0527-85273311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泗洪县古徐广场附近
0527-86222329
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井冈山路2号
0527-84465150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予以告知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