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1、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注: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办理地点:
汕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