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按乌鲁木齐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乌鲁木齐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乌鲁木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即第1至第12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第13至第24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乌鲁木齐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1.失业职工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失业职工求职情况记录表。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3.单位公章封存的档案。(含劳动合同4.书)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失业保险缴费单。
5.六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
6.《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乌鲁木齐市社保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
电话:468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