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76元。
1、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原件一式两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原件;
3、若是劳教释放人员还须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释放证明;
4、相关户口证明原件;
5、转业军官(含自谋职业未发月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凭人事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其军龄(含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6、市区城镇户口人员在办理失业金申领前先到档案窗口做好档案登记。
相对人申请→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审核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诸暨市永昌路12号
0575-87012564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嵊州市剡城路369号
0575-83111087
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舜江东路287号
0575-82136017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