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统一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统一如下:
一、机关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1.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2.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
3.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警衔津贴、艰边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
3.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特教津贴、艰边津贴、教护龄津贴。
三、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构成口径执行,月平均缴费工资=年度缴费工资总额÷12。
四、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
1.退休人员以12月实发养老金申报。(实发养老金以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12月份确认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名册为准)。
2.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等享受实报实销范围人员,不属于申报范畴。
3.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按零申报。(由医保中心按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60%核定)
4.已经办理退休,在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而尚未核定养老金的人员,不进行申报。待养老金核定后,携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