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失业保险金(以及求职补贴)申领办理指南
办理事项
失业保险金(以及求职补贴)申领
受理条件
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已办理停保手续的。
5.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如有欠费的应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7.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办理部门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各办事处、社保所、办事窗口。
需提交资料
1.《珠海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员出具《来往内地通行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注明失业性质及解约时间);
4.本人市民卡(无市民卡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
办理程序
1.本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
2.市社保经办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待遇。
3.核定结果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短信通知本人核定结果,无需本人签收;对于不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短信通知本人签收结果。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符合申领条件的定期待遇将从审核通过的次月发放(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一并发放),10个工作日内划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未签收的自短信送达30日内,归档保存。
注意事项
1.核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每月应至少办理一次求职登记。
2.在广东省其他地区有参加失业保险且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
3.7月前有中断缴费的,其中断前的缴费年限符合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条件的,按原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可以领取丧葬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抚恤金及失业人员死亡抚恤金,分别按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倍、6倍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