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7-24 13:16:39文/高考志愿库

关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缴费按比例优惠但延后要加利息

  ,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七档优惠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即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七档优惠比例缴费,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确定缴费档次。

  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费时间延长至10月31日,11月1日以后缴费的将按政策规定加收利息。

  二、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及早申报缴费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省驻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到所在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应缴费额,并及时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为了节省缴费支出,方便缴费人就近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以后,可就近选择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缴费。

  三、未参保单位应当及时参保缴费

  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参保的各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依照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四、注意缴费核定和征缴时间

  为保证账户结算记账的需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度缴费核定业务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12月25日以后,地税部门不再办理收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业务。

  特此通告。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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