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企业缴纳社保比例及淮南最低社保缴费

更新时间:2023-07-14 16:13:28文/高考志愿库

淮南社保缴费分为企业和个人两种,其中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保,只有蚌埠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才能自行缴纳社保。

单位缴费

缴费基数

2020年淮南社保缴费基数范围

缴费基数下限执行2019年度标准,为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017元;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为201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9759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16%;个人:8%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 单位:0.5%;个人:0.5%

工伤保险 单位:按行业风险类别在0.2%~1.9%之间浮动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注:该数据只提供参考,如若有差异请以本地实际缴费比例为准。

缴费流程

委托银行收款

与开户银行签订借记合同、授权书-征缴中心办理银行托收业务

办理地点:淮南各区县市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局

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

在3017元-19759元之间选择相应档次进行缴纳。

医疗保险

可在缴费基数的基础上选择9%或5.5%的档次进行缴纳(其中5.5%档次不建立个人账户)。

缴费标准

2020年淮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在2019年每人250元基础,再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缴费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缴费流程

参保人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当年的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存折(或银行卡,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障卡)。

缴费地址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54-6664033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 刘家山路36-1

淮社征〔2020〕13号

各参保单位:

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切实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完善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范围覆盖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寿县、凤台县和潘集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

为加强社会保险稽核监督,采取缴费基数申报与书面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覆盖范围内的参保企业应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同时部分参保单位(名单见附件3)还应接受社会保险书面稽核。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要求

1.为方便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以及防控疫情避免人群聚集,今年全面采取网上申报模式,在网上“拷贝报盘模板”填写数据后,再“回盘”的模式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已开通社保网办系统的不用重复开通,还未开通社保网办系统的单位请先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再拨打电话6883207开通社保网办系统。

开通社保网办系统后,登录方法有两种(1)、使用淮南市社保网办软件“hso.exe”。(2)、浏览器直接登录网址为http://60.171.44.149:9002/hso。推荐使用方法一。账号密码为单位“安徽政务服务网”的账号密码。首次登录后需绑定的,单位编号为单位社保编号,初始密码为888888。

如因单位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的,可在6月15日后到华声苑东门社保大楼5楼507号房间进行线下拷盘,并在6月30日前进行回盘。

2.部分需接受书面稽核的单位到华声苑东门社保大楼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三楼稽核科完成202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及书面稽核工作。

3.线上申报请单位在2020年5月到6月24日期间“拷贝报盘模板”并进行“回盘”。

(二)基数申报资料报送

缴费基数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汇总与稽核情况表》(见附件1,报纸质表格两份,纸质需加盖单位公章);

2.《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见附件2,报纸质表格两份,纸质表格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书面稽核资料报送

参加书面稽核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和数据:

1.单位《2019年度财务年报》;

2.填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汇总与稽核情况表》(见附件1,报纸质表格两份,纸质需加盖单位公章);

3.《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见附件2,报纸质表格两份,纸质表格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应按照规定,足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其本人2019年度全部月平均工资收入,当年内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时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本次申报后单位新增人员时,需在办理增员同时填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规定据实申报,待安徽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对申报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即封顶保底。

(二)缴费基数的构成

1、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全部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工资科目,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三)退休人员基数申报

1、本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核发企业退休养老金的参保单位,其退休人员直接在系统中取值,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2、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企业养老保险金的参保单位(如行业统筹单位等),需按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标准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有效材料(上年度退休工资证明)。

3、以下退休人员需单位申报退休工资的,所需资料同上述第2条规定。

(1)参加书面稽核单位中已退休军转干人员。(行业统筹单位需另申报一份纸质材料给稽核科,计算方式为淮南补助与退休金之和)。

(2)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姓名或身份证号不一致的。

(3)原企业退休教师(主要为退休养老金一部分社保发放,另一部分由现单位发放的)。

需要单位申报退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报,造成退休人员基数错误的,由单位负责。同一缴费年度内,一经申报核定,原则上不再修改。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是每个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是保证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的重要措施。各参保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履行义务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做到按时申报、如实申报和按程序申报,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和瞒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一经查实,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 号)规定,将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列为严重失信企业上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各参保单位据实填报的《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签名,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个人损失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督促本系统单位,按时参加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寿县、凤台县和潘集区社保经办机构依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安排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稽核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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