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单位缴费
重要通知:
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二)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三)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
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四、后续工作
(一)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配。
(二)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三)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北京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退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我市“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的政策,结合目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际情况,现就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仅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退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确因实际需要,可申请退费。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退费申请。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上述参保单位中,1月份已有办理退休、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类业务的人员,此类人员1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可正常办理。
2月17日至21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2月底前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22日至29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3月份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
二、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也可选择不退费,只申请2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自动扣缴。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延期至3月底。提交申请后,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三、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延期至3月底缴费的,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自动扣缴。
四、未成功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其1月、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自动延长至3月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3613元-26541元(职工);4713元-26541元(机关单位)
失业保险:3613元-26541元
工伤保险:4713元-26541元
医疗保险:5360元-29732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失业保险:单位0.8%,个人(城镇户籍)0.2%,个人(农村户籍)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0.2%-1.9%,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
网上缴费流程:
单位先在北京社保官网上申报
根据提示缴款
网点缴费地址: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邮编:100050
电话:63167813
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3613元-26541(职工);4713元-26541元(机关单位)
失业保险:3613元-26541元
工伤保险:4713元-26541元
医疗保险:5360元-29732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失业保险:单位0.8%,个人(城镇户籍)0.2%,个人(农村户籍)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0.2%-1.9%,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
2020年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发布
内容:7月17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明确了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减轻单位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仍为上年标准。
政策全文:点击查看
2020年本市以2019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2020年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上限为26541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温馨提醒
自2020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其中,参保人如选择缴费基数上限缴纳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
选择按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缴费额度不变。其中,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参保人如果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将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32元,下限为5360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9.38元。
缴费流程:将社保费用存入银行自行绑定的代扣银行卡或存折中即可
缴费地址:
京籍的在户口所在地所属社保中心缴费
非京籍的需委托人事公司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