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疗保障局昨日发布消息: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体医保实行预缴费,即2020年9月至12月预缴2021年的医疗保险费。2021年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开始缴费。
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
按有关政策规定,2021年我市个体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四川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按照此基数标准,2021年我市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为62340元,具体缴费如下:
统帐结合参保人员(9%缴费):5616元/年
单建统筹参保人员(6%缴费):3744元/年
补充医疗保险
2020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暂按259元/人执行,待正式缴费标准出台后再进行清缴。
统账结合参保人员(按9%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从个人账户中进行扣除。单建统筹参保人员(按6%缴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至12月29日。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如未在上述缴费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将视同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缴费,从缴费之月起12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缴费方式
微信缴费:关注“智慧泸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注册绑定本人身份信息后,在“医保服务”的“个体缴费”栏目进行缴费。
银行网点缴费: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全市泸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流程
(一)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用人单位通过社保线上线下经办渠道申报人员变动、工资基数等情况。
(三)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核定缴费金额推送至税务部门。
(四)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2021年的缴费办法吧!
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特别提示
1. 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2.根据成医保发〔2020〕26 号文规定,2021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6%。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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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特别提示
1. 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 2021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和55%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3. 202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上一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和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4. 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前,暂时使用2019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6926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待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此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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