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平稳推进社保费征管职能划转,保持缴费方式稳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定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20日开展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申报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内容与方式(一) 申报采取“窗口一站式”服务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各参保单位到巢湖市征缴中心4-8号窗口申报资料。
(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9年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温馨提示: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9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7月1日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自动调整。
三、报送资料时间缴费单位携带移动磁盘到征缴中心窗口拷贝《基数调整表》。填制后的相关资料(同时携带移动磁盘)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在征缴中心4-8窗口申报。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资料:1.《基数调整表》(纸质一式两份);2.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2018年度3、6、9、12月单位工资表、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等财务资料。以上资料请携带复印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并交由工作人员留存备查。
四、注意事项(一) 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缴费调整表》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确认,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二) 《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各缴费单位可自主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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