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我市对2020年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社保缴费基数范围做出调整,并于7月启用新的缴费基数。
具体怎么规定?小编给你划重点!
1、2020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322元。
2、2020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正常调整,即71523/12*300%=17880元。
☞ 注意:因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1、 以下限3322元作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为例
企业职工:
单位部分为3322*14%=465.08元,个人缴纳3322*8%=265.76元。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单位部分为3322*10%=332.2元,个人缴纳3322*8%=265.76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共需缴纳:3322*18%=597.96元。
2、 以上限17880元作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为例
企业职工:
单位部分为17880*14%=2503.2元,个人缴纳17880*8%=1430.4元。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单位部分为17880*10%=1788元,个人缴纳17880*8%=1430.4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共需缴纳:17880*18%=321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