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各参保单位(含移交哈尔滨管理的中省直参保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确保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呼兰、阿城、双城区)自2021年1月起启用新的缴费基数,现就申报缴费工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经开通网上办公的参保单位申报方式
1.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进行2021年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申报。
2.哈尔滨市参保单位应于2020年12月1日起登陆网上服务大厅,下载“单位工资申报说明”和数据,按照“申报说明”要求完成职工缴费工资录入并上传《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汇总表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移交哈尔滨管理的中省直参保单位应于2021年1月1日起登陆网上服务大厅,下载“单位工资申报说明”和数据,按照“申报说明”要求完成职工缴费工资录入并上传《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汇总表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二)未开通网上办公的企业申报方式
未开通网上办公的参保单位到所属行政区社保分局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1.哈尔滨市参保单位应于2020年12月1日至10日到所属行政区社保分局拷取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数据,并于12月20日以前报送区社保分局。
2.移交哈尔滨管理的中省直参保单位应于2021年1月1日至10日到所属行政区社保分局拷取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数据,并于2021年1月20日以前报送区社保分局。各分局地址如下:
分局名称 | 地址 |
道里分局 | 道里区四方台大道456号 |
道外分局 | 道外区大水晶街52号 |
南岗分局 | 南岗区宣化街451-4号 |
香坊分局 | 香坊区联草街9号民生大厦 |
平房分局 | 平房区新疆西路2号 |
松北分局 | 松北区文苑路124号 |
(三)申报材料
各参保单位完成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后,须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所属行政区社保分局报送以下材料:
1.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明细表》;
2.单位盖章的《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汇总表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劳动工资统计年(月)报表;
4.财务决算报表。
缴费工资的构成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一)职工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二)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参保单位应在2020年12月2日至20日期间进行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申报。
如何进行申报?
(一)已开通网办单位:可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下载“单位工资申报说明”和数据,按照“单位工资申报说明”要求完成职工缴费工资录入,并上传《2021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黑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进行2021年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申报。
(二)未开通网办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区社保分中心拷取当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数据盘,填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报盘数据,并于12月20日以前报送所在区社保分中心。
注: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调整以个人自愿申请为原则。既可以登陆“龙江人社APP”或“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进行修改,也可以在1月的1-10日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进行修改。
参保单位申报及书面稽核都需要哪些材料?
1、职工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及相应的会计凭证(2020年1?12月);
2、财务决算报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应付福利费明细账;
3、《2021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4、《黑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5、其它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同时申报三个险种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以上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即可,所有报送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的,请出具情况说明。各参保单位完成2021年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后,须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所属行政区社保分中心报送以上材料,进行书面稽核。
缴费工资都由哪些构成?缴费基数又是怎么确定的?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参保单位应按照参保职工个人2020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参保职工2021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使用相同的缴费基数。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2021年度全省使用的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1440元,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120元。
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二)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021年个体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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