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办理条件: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转移接续。
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④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⑤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批准随军配偶随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
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含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
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1.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广东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办理地点:
1.斗门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13号
2.高栏港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热力大厦3楼
3.高栏港办事处平沙社保所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升平大道336号镇党群服务中心
4.高新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首层
5.横琴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1栋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1楼
6.金湾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航空新城金鑫路137号市民服务中心A1栋1楼
7.香洲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西藏大厦后)
医疗保险
办理条件
一、城镇企业流动就业参保职工
1.法定退休年龄前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将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医待科核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为我市,需进行关系归集的。
二、退役军人
接收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军人。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转出地的《参保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资料。
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给申请人。
3.发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4.接续。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5.告知。接续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
1.申请受理即来即办。
2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3.自收到转出地《凭证》和《信息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1.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香洲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1-2楼;
2.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斗门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13号1楼;
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湾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航空新城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1楼;
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横琴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1栋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1楼;
5.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首层;
6.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栏港办事处;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
失业保险
办理条件
1.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1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1.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调动工作。
2.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2.1原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
2.2跨省统筹地区转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要求将原在我市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往该地的。
3.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入):
3.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1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3.1.2符合转出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4.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出):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其符合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市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办理材料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
4.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入):
1.失业待遇转入申请:
1.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1.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由转出地出具);
1.3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1.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1.5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2.失业待遇转入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出)
1.失业待遇转出申请
1.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1.2居民身份证;
1.3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
1.4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1.5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1.6就业创业证信息核对表。
2.失业待遇转出
2.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2.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办理流程
1.转入
1.1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资料。
1.2 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给申请人。
1.3 发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1.4接续: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1.5告知:接续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2.转出
2.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打印。申请人持该《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2转出办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
1. 转入
1.1申请受理即来即办。
1.2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1.3自收到转出地《信息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
2.转出
2.1打印《凭证》即来即办。
2.2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转出。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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