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社保转移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转移,其中省内转移可以直接在社保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相对复杂。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办理材料
省内转移
一式五联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
参保人员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省外转移
1、《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调转工作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
2、 “个人帐户明细表”(一式两份)、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一式五份)
办理流程
省内转移:
1.参保人员流动前,需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2.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异地转入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省外转移:
1.转移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批准并持转移人的异地用工合同书到其原单位办理参保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出一式五联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
3.先由转出单位同意在转移单上签章,再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转移单上签章。
4.转移人自行携带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前往转入地单位和同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商转盖章。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在转移单签章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接收,在转移单上签章。
5.由转移人携带盖完章的转移单及个人账户记录表返回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
6.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定期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交换票据。
7.转移人约在20日后,询问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是否交接成功。如交接成功,持转移单及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事宜,交接不成功则需回原转出地查明。
注:转入户口所在市没有单位接收的人员到参投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应到户口所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商转函。
办理地点
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7号劳动大厦
电话:0415-3105891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注:外地社保转移为丹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在本人户籍所在区社保局办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含转出地社保机构工作时间)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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