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怎么交医保卡网上缴费,鞍山居民医保网上怎么交

更新时间:2023-07-17 13:40:39文/高考志愿库

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出炉,对参保居民关心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各项政策均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此《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类人纳入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为:

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在就读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居住在本市的《鞍山市居住证》持有人;

本市内全日制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外地来鞍务工人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随用人单位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出炉

城乡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每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实际,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20年,成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10元,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未满18周岁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70元。居民参保身份年龄计算至参保年度12月31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个人缴费费用由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资助。

如何参保缴费看仔细

原则上,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等事宜。《鞍山市居住证》持有人到居住地社区、村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等事宜。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可直接到受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金融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事宜。原则上,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等事宜。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统一到受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金融机构缴存当期应缴保费。学校暂不具备组织参保条件的地区,中小学生可随其家庭成员一同参保。贫困对象根据资格认定权限,由县(市)区(开发区)的民政、扶贫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费结算。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三个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中专学生可按学制年度参保,按照入学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学制年数的保费;保险年度从当年入学之日算起,毕业当年待遇享受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不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同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特殊病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参保患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轻、重疾病分治和分级诊疗,引导合理就医秩序的形成。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设特三级、三级、二级、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四个等级。住院待遇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设置起付标准,按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段设置支付比例。年度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由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后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65%;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后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5%,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后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5%,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后分别为200元、150元、1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即参保人员在享受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对其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再予以一定的补偿。大病保险保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基金当期结余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实际,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70元,起付标准为11000元。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补偿,具体标准为:

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0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60%的比例予以支付;

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按65%的比例予以支付;

1000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支付。大病保险不设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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