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

更新时间:2023-07-11 10:32:43文/高考志愿库

2020年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2697元-17317元

2020年四川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9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2020年四川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乘以项目所在市(州)的人工占比之积

按照相关部署,四川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四川针对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一、延长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1.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2.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3.自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三、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乘以项目所在市(州)的人工占比之积确定。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市(州)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后,根据四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四川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暂分三种情形执行,具体为:自贡、攀枝花、广元、内江、乐山、达州6市标准为0.4%、0.8%、1.4%、1.8%、2.2%、2.6%、3.2%、3.8%;成都、绵阳、资阳、甘孜4市(州)和省本级标准为0.2%、0.3%、0.5%、0.6%、0.8%、0.9%、1.1%、1.3%;其余市(州)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力争从2025年起四川全省执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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