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

更新时间:2023-07-24 12:51:04文/高考志愿库

海口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按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18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5704元的60%(即3422.40元),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2019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116元的300%(即18348元)。

1、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为16%。

2、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主要分为0.2%、0.4%、0.7%、0.8%、0.9%、1.0%、1.2%、1.5%等费率,现行费率为基准费率的50%,以上表格工伤保险数据以0.1%费率计算。

什么是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

除了社保基数的调整

海南省人社厅还发布了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注:以下政策如发生调整

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1延长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2恢复办理社保业务,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

我省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3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4减免企业对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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