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

更新时间:2023-07-18 12:23:26文/高考志愿库

缴费基数

2352元≤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倍≤11760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7.5%+2.5元;个人2%+2.5元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生育保险单位:0.6%;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无需缴纳(按行业风险)

缴费流程

1、委托银行收款

与开户银行签订借记合同、授权书-征缴中心办理银行托收业务

2、单位自缴

查询当月应交数据-10日前转账至社保费账户-25日前服务大厅打印收据

缴费地址

省、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及社保障局办理;

区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区机构参保

双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兴大街235号

电话:0469-4629935

双鸭山矿区社会保险局

地址:一马路铁路运输处后楼

电话:0469-4014540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3763.2(分100%和60%两个档)

医疗保险:3763.2*60%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20%

医疗保险:10%

缴费流程

将社保费用存入银行自行绑定的代扣银行卡或存折中即可

缴费地址

个人户籍所在区社保服务中心

双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兴大街235号

电话:0469-4629935

双鸭山矿区社会保险局

地址:一马路铁路运输处后楼

电话:0469-4014540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通知!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服役及服刑人员),未参加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个体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温馨提示: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参保,不能重复领取待遇。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本人流动进行转移,缴费年限按照现行各险种政策相关规定认定。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户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2、参保业务办理

城乡居民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和指定缴费银行存折(银行卡)复印件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乡镇(社区)进行申报。

温馨提示:行动不便的城乡居民可以委托亲属代办,代办人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3、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将保费足额存入缴费存折或银行卡,银行统一划扣到财政专户。

4、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从2019年开始,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2个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温馨提示: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每年可以进行一次缴费档次变更。

5、缴费补贴标准

从2019年开始,按照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档次相应调整了政府补贴标准。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至1000元补贴7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120元;年缴费3000元补贴140元。

温馨提示:参保人当年缴费的,享受政府补贴;没有缴费或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缴保费的,也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6、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宝清县2009年12月,尖山区2011年1月,岭东、宝山县、四方台区2012年7月),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可自愿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温馨提示:早参保早受益。2019年开始,按照黑人社规[2018]10号文件要求,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连续逐年缴费15年,再连续逐年缴费的,每多缴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7、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目前政策,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金额为:全部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及银行利息,累计后除以139个月,再加上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108元。2019年开始,按照黑人社规[2018]10号文件要求,增加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65周岁-79周岁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每月加发10元。

8、遵纪守法,及时进行生存认证

县(区)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核查。没有通过核查的,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保险金,待补齐相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主动按照规定进行生存认证。

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属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自去世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金。未能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死亡人员,去世后多领取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返回。

温馨提示: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参保人员已领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体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9、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94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希望广大城乡居民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珍惜国家财政投入的基金,早参保早受益,连续缴费,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时提高法律意识,不重复参保,不重复领取待遇,拒绝冒领养老金。存在这种情况的,应主动及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险经办机构申请改正,返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

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请广大城乡居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抵制并主动检举欺诈骗保行为。

双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欺诈骗保举报电话:

市人社局:6136651        

市本级(四区):4241939

宝 清 县:5157778     集 贤 县:2612058

饶 河 县:5629881     友 谊 县:5812967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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