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20号令)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4〕16号),以及省人社厅《关于确定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9号),经研究决定,从7月起,
开展省本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范围
省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及职工。
二、缴费基数申报要求
1.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省本级城镇企业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和《省本级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 。参保单位申报表中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2.参保汇总单位要对所属子单位上报的申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表一并上报省社保中心。
3.根据赣人社发〔2009〕16号和赣社保中心函〔2010〕75号文件规定,预缴期内(即1月至8月)离开参保单位或者死亡的参保职工,不申报月平均工资收入;预缴期内新增的参保职工和参保退休人员,应重新申报月平均工资收入,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4.参保汇总单位于7月11日至15日,到省社保中心拷贝《省本级城镇企业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和《省本级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附件2)电子版,
8月26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的,省社保中心暂按该参保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的110%核定月平均缴费基数。
5.从9月1日起,省社保中心将切换使用新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9月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包含了当月征缴计划和1-8月的补收计划。参保单位应安排好资金在9月26日前,及时足额缴纳9月(含当月和1-8月补收)的社会保险费,以免影响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的正常办理。省社保中心将根据各参保单位9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到账情况,确认是否进行退休待遇的改办工作,改办工作将于9月30日前结束。
三、缴费基数核定
1.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2.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2546元);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2015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12732元)。
3.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2866元);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南昌市2015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14331元)。
4.
省社保中心核定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打印《省本级城镇企业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经参保单位确认盖章后,一份省社保中心留存,一份参保单位留存。
四、基本信息核对
为确保下半年金保工程二期顺利上线,请各参保单位再次对《省本级城镇企业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中的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在9月底前,到省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业务申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省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业务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各险种银行账号、银行开户名全称等信息变更)。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