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单位职工)
险种 | 户籍 | 缴费比例 | 缴费基数 | |||
合计 | 单位交 | 个人交 | 地方补充(单位) | |||
养老保险 | 深户 | 22% | 13% | 8% | 1% | 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
非深户 | 21% | 13% | 8% | 无 | ||
医疗保险 | 一档 | 8.2% | 6% | 2% | 0.2% | 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
二档 | 0.8% | 0.5% | 0.2% | 0.1% | 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三档 | 0.55% | 0.4% | 0.1% | 0.05% | 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
生育保险 | 0.5% | 0.5% | 无 | 无 | 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 |
失业保险 | 1.5% | 1% | 0.5% | 无 | 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 |
工伤 | 一类 | 0.2% | 0.2% | 无 | 无 |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
二类 | 0.4% | 0.4% | 无 | 无 | ||
三类 | 0.6% | 0.6% | 无 | 无 |
说明:
1、表中的“社平工资”是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表中的“最低工资”是指深圳市当年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3、不同时间点的“社平工资”、“最低工资”以市政府公布数据为准;
4、本市户籍的个人缴费人员,参加一档医保的缴费比例为8.7%,基数为社平工资40%-300%,参加二档医保的缴费比例为1%(均包含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社平工资。
※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标红的缴费比例为当前具体执行的征收费率,期满后会调整为基准费率。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17年1月19日起对全市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在我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及办理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派遣劳动者人数、派遣岗位性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人数、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反映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等。相关数据以12月31日为准。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各区牵头组织,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完成调查问卷填报,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承担调查具体工作及数据汇总分析。
本次调查采用网上填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劳务派遣单位请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 www.szhrss.gov.cn)下载《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将填写完后的电子版表格填报发送至邮箱(wulisha@szhrss.gov.cn )。
四、调查截止时间
截至2017年2月18日。
五、调查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数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对填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不按规定参加调查工作和不如实申报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