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社保有无时效限制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用人单位有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我们知道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怠于履行这个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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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需提供什么材料
(一)强制补缴材料:
1、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审计补缴或责令补缴的情况)
2、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的情况)
3、劳动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补缴保险时女满43、男满53岁的;农转工补缴1999年6月以前的)
4、补缴申请说明(无固定格式,说明情况即可,非必须,但是可以省一些说明的麻烦)
5、补缴期间员工在职相关证明(如工资条首、中、尾三月复印件)
6、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2份),《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5份)
7、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补缴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用人单位写出的补缴申请(需明确注明补缴时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未缴费原因)一式三份
2、工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头、中、尾三个月)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在职介、人才、街道的凭我科介绍信提阅)
6、职工个人写的简历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填写《xxx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三份(去社保中心领)
9、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2份),《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5份)
10、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