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决难以明确、具体。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由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当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
而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核定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所以,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得不笼统地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而将补交的具体数额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核定。其次,判决难以执行,有损司法权威。由于社会保险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相关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可补交的险种、补交的时间等诸多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再次,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社保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必须经过“一裁二审”的漫长过程,即使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结果还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可以发挥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用人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分的了解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认知能力保障,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其次,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符合社会保险关系正常化、规范化长期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三)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
对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更要完善咨询、听证、投诉、争议处理的舆论监督制度,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来,使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导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法规执行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网站、咨询热线电话和专门的咨询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用人单位懂得如何依法行事,使劳动者知道怎样依法维权,这将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纠纷的产生。
补缴社保需提供什么材料
(一)强制补缴材料:
1、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审计补缴或责令补缴的情况)
2、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的情况)
3、劳动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补缴保险时女满43、男满53岁的;农转工补缴1999年6月以前的)
4、补缴申请说明(无固定格式,说明情况即可,非必须,但是可以省一些说明的麻烦)
5、补缴期间员工在职相关证明(如工资条首、中、尾三月复印件)
6、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2份),《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5份)
7、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补缴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用人单位写出的补缴申请(需明确注明补缴时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未缴费原因)一式三份
2、工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头、中、尾三个月)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在职介、人才、街道的凭我科介绍信提阅)
6、职工个人写的简历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填写《xxx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三份(去社保中心领)
9、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2份),《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5份)
10、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
温馨提示: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