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无固定标准,2006年河北省才发文明确
1998年4月6日,原河北省劳动厅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将职工退休年龄表述为“男60周岁,女干部、女职员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唐山市古冶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称,当年在具体执行时,将女性个体劳动者比照“女工人”,制定了50周岁的退休条件。而到2001年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女性灵活就业年龄明确为55周岁。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02年至2005年间,陆续有参保人员收到的宣传材料显示,女性个体户退休年龄仍被标注为50周岁。对此,前述工作人员解释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述文件仅为“原则性、框架性”,具体执行以河北省发文为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直到200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冀政[2006]6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将“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明确为“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基于此,2006年起当地人社部门下发的宣传材料,修改了退休条件一项。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唐山市古冶区人社局社保科负责人承认,“宣传单做得不严密”。
为何未设置“过渡政策”?
河北省人社厅工作人员称或与整个社保资金状况及国家政策相关
河北省人社厅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介绍,河北省推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始于1998年左右,到2001年时,尽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退休年龄已经有框架性表述,但由于当时还未有缴纳满15年者,这一政策变动还未产生影响,因此河北省层面出现一段“空白期”。直到2006年,河北省发布的实施意见中,才加以明确。
这名工作人员同时坦言,在这一问题上,河北省针对2006年之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缺乏过渡政策”。“如果能划分一个时间段,对2006年之前和之后的,按照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实施,就不会有现在的情况。”
这样的过渡政策为何没有出台?前述工作人员称,或与整个社保资金状况及国家政策相关。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唐山市人社局个体科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前后宣传材料的出入,系因政策变动。目前,国家及河北省层面已经有明确的文件表述,这一退休年龄短时间内不会再修改。
上述工作人员称,对于连续缴费已满15年的参保者,已经达到申领养老金条件中对于参保年限下限的规定,因此可以停止缴费,年满55周岁后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