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什么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三、超龄养老保险费是什么
超龄养老保险费是指超过政府规定的年龄界限调入我市的人员,应根据其超龄的年限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使其内地缴费年限与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内地的缴费年限与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将会受到影响。
四、商业养老保险是什么
商业养老保险是公司开办的养老保险,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
团体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以专业技能为企业提供员工养老计划,解决企业的养老问题,相当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普遍的选择。个人养老保险则是针对员工的个人需求,为员工个人提供养老保险保障,相当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定期或一次性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