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提出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按照发改社会[2012]26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于2012年10月15日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提出从2013年起在我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于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我省大病保险制度从2013年试点,提前实现了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群众、新农合参合群众的全覆盖。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大病群众住院实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幅度超高10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大病群众个人负担。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办发[2015]57号的要求,同时,为加快我省医改综合改革试点步伐,加快推进基本医保经办管理体制改革,我省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明确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的基础上,提出8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扩大制度覆盖面。在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二是科学测算筹资标准。现阶段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可提高到30元左右,具体标准精算后确定。三是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全省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四是提升承办能力和水平。底,统筹区域内大病保险实现即时结报。2017年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五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商业保险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各地应授权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费用管控。六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分摊比例在合同中约定。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七是优化政策环境。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按照相关规定,2015-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基金。八是做好制度衔接。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力争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
三、《实施意见》主要亮点和创新
国家出台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重点是扩大大病保险实施范围。因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实现全覆盖,此次我省《实施意见》的重点是进一步扩大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成效,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成果。结合国办发[2015]57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此次我省《实施意见》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首次提出了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在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同时,逐步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这标志着我省大病保险制度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大病患者有望享受到制度实惠。
二是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施意见》明确,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施分段补偿,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较高的报销比例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大病群众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是继续坚持实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大病保险继续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承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将大病保险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既是一以贯之地保持和延续了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做法,也与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工作部署相符,形成了政策合力,完善了政策体系,有利于确保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