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目的是为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玉林医保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具体报销比例是怎样的?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帮到大家吧!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门诊医疗待遇
1.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额度适时调整。
2.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病种范围。全区统一确定冠心病等3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
2.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3.医疗费报销比例。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一级及以下 | 85% | 15% |
二级 | 70% | 30% |
市三级 | 55% | 45% |
自治区三级 | 50% | 50% |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放材料)实行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材料。
附:广西慢性病病种
冠心病、高血压(非高危)、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结核(活动期)、重症肌无力、肾病综合征、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银屑病、癫痫、透析、脑瘫、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风湿性心脏病、精神病、地中海贫血。
(三)住院医疗待遇
1.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2.医疗费报销比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一级及以下 | 90% | 10% |
二级 | 75% | 25% |
三级 | 60% | 40% |
自治区三级 | 55% | 45%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跨统筹地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放材料)实行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材料。
(三)参保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待遇
在校参保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报销80%;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基金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全区统一为8000元。
2.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报销额度累进结算,封顶线为50万元。对广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
(1)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
(2)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70%;
(3)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0%。
(4)广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转院治疗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最低为60%;未按规定转院治疗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门诊医疗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范围支付。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待遇标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最高支付限额。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三)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
1.支付范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
2.审批管理。参保人员门诊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 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3.支付比例。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
(四)住院医疗待遇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2.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实行分担支付,详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医药费类别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备注 |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
甲类医药费 | 85% | 15% | 90% | 10% | |
乙类医药费 | 75% | 25% | 80% | 20% | 包括血液制品 |
丙类医药费 | ﹤5000元 | 65% | 35% | 70% | 30% |
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表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按病种付费
(一)按病种付费住院治疗费用项目包括: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输血费用(含血液费用)、患者出院带药、患者出院病房的床位费超出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
(二)报销比例
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标准,报销比例较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高5%。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