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更新时间:2023-08-02 01:56:05文/高考志愿库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目的是为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伊春医保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具体报销比例是怎样的?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帮到大家吧!

伊春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伊春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据了解,伊春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额度与治疗大病所需的具体医疗费用有关,其中,大病医疗费用在0-4万元以下的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的报销90%,8万元以上的报销95%。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建立的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注意,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报销上不封顶。

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度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办理下一年度缴费的缴费期,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规定缴费期之后拟参保的城乡居民: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参保,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对于要求补缴的其他城乡居民,应一次性全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核销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普通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内门诊就医时,起付线为100元,门诊统筹封顶线为100元/人·年,核销比例为5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在统筹地区内门诊就医时,不设定起付线,门诊统筹封顶线为200元/人·年,核销比例为60周岁以下6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低保对象在统筹地区内门诊就医时,起付线为100元,封顶线为100元/人·年,核销比例为60%。

3.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有哪些?

患恶性肿瘤(癌症)放化疗、器官移植排异所发生的相关特殊治疗费、药费等,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核销比例为55%。

尿毒症在统筹地区内治疗时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付费。透析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按430元/人·次(自付20元/人·次) 、390元/人·次(自付10元/人·次)执行;血液滤过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按800元/人·次(自付20元/人·次)、700元/人·次(自付10元/人·次)执行;普通治疗按55%的核销比例执行,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4.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有哪些?

参保人员因患糖尿病合并症、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肝硬化功能不全(Ⅲ期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血友病、癫痫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Ⅲ期以上)、房颤、再生性障碍贫血的门诊医药费,起付线为600元,核销比例为65%,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其中建档立卡和特困供养人员核销比例为60周岁以下6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所需资金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慢性病暂不在核销范围内。

5.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如何认定?

门诊特殊病的确认由参保地的医保部门自行认定,参保人员可以随时申请认定,符合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自认定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门诊慢性病的确认需经相关部门统一组织鉴定。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需定期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6.城乡居民住院核销标准如何确定的?

住院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每次4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每次300元;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每次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100元,最低降到100元为止。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合规部分自付额度超出大病起付线后进入大病医疗保险。

住院核销比例:三级医院核销65% ;二级医院核销70%;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销90%。其中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内核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支付标准如何确定的?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定额直接结算。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为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生产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正常产800元、难产1200元、剖腹产1700元、侧切1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政策支付。

8.参保居民外转住院核销标准如何确定的?

参保居民外转住院并按规定办理外转住院备案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100元,最低标准为100元。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核销比例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10%。

9.异地急诊住院核销标准如何确定的?

参保居民因突发疾病在异地进行急诊抢救,因病情危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应当在入院治疗7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予以核销。异地急诊住院原则上应就近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因危急重症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予以核销。

10.无转诊手续异地住院人员医疗费用核销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参保居民外出、探亲或异地临时居住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合规部分,按30%比例予以核销,起付线为每次500元。

1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核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的,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70%的比例核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核销比例在普通居民核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起付线分别为: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为1000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为5000元;门诊特殊治疗起付标准为5000元。

二、伊春医保报销材料及范围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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