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向全区各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为了片面追求利润,违反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不认真履行定点服务协议,将化妆品、食品和日用百货等非药品类物品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的定点零售药店以药换物、滞留医保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们了解到,根据国家和新疆自治区有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及医保卡(统称“社会保障卡”)只能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用社保卡支付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的费用;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有奖销售、销售积分卡、馈赠等促销活动;不得“留压”参保人员社保卡进行先拿药事后输机结算。
新疆将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查实用社保卡销售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的,一律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对其违规费用将不予支付。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含连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将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挂靠在定点零售药店或“留压”参保人员社保卡为其售药,一经查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