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

更新时间:2023-07-07 16:30:28文/高考志愿库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1月26日至3月14日。

  本次年检分为两阶段进行:

  (一)1月26日至2月20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成网上注册、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年检材料。

  (二)2月21日至3月14日,市、区审批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报送。

  二、年检对象

  12月31日前经审批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年检内容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上岗情况;

  (三)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放心保)缴纳情况;

  (四)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四、年检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6个月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5名以上已在本单位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从事原《职业中介许可证》许可项目的,提供3名以上从

  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已通过从业人员资格证换证考核但尚未领取新证的,仅需提供原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

  6.本单位员工持有《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进行从业登记备案,单位应先在证书“从业登记备案”办理登记);

  7.第四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20人以上的按20人打印清单,须包含规定数目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在内;也可提供在市社保局官方网站打印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国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度纳税证明(只交国税或地税的可提供一个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9.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10.获准经营“人事、劳动事务代理、举办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该业务详细工作报告;

  11.获准经营“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准备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原件,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以抽查方式检查;

  12.年检材料的复印件须统一加盖该机构印章;

  13.附件1-5分别以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方式填报,电

  子版本可在我局或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网站下载。

  (二)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主要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在编从业人员名册、办公场地使用证明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表(续)(附件1-5)。

  五、年检程序和递交材料地点

  (一)为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我市(区)人力资源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各人力资源机构须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平台(网址:www.rlzysc.gd.gov.cn)注册登记。登录后在“许可证年检”业务模块中如实、完整填写各数据栏的相关信息。已注册的机构,请按最新信息进行更新。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务必于2月20日前完成网上注册,同时将附件1-5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统一发送至szrlzynj@sina.com。

  (二)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做好年检工作。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其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供年检材料。

  (四)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将统一发文公布相关年检结果,通过年检的机构须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证》正、副本原件加盖年检章。

  (五)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的机构向市民中心(福田区福中三路)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号窗口申报年检材料;由各区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年检材料。(电子版发到以下邮箱:szrlzynj@sina.com)

  六、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4.实际场地或从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5.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6.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暴力、胁迫等行为的;

  7.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8.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现以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处罚,并责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予以年检。

  (三)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自上一次年检期满之日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

  无证经营。

  (四)我局将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年检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通过年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按时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上门检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3月1014日前,各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情况,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统计数据(按附件1至附件5格式汇总填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四)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对符合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予年检,或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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