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虽然该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应列该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3、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6、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其属于雇佣关系。
27、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一般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公司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双方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8、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处理时考虑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