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被申请人是境外的为4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及所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10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答辩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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