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鉴定/勘验函
×劳人仲鉴/勘字[20 ]第 号
:
本委受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对表示异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未就鉴定/勘验机构达成约定,本委指定)由你单位进行鉴定/勘验。鉴定/勘验内容及要求如下:
1.
2.
请将鉴定/勘验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函复本委。
二○ 年 月 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勘验函(存根)
×劳人仲鉴/勘字[20 ]第 号
受委托单位: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鉴定/勘验内容:
1.
2.
签发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委托鉴定/勘验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仲裁委员会委托当事人约定或指定的鉴定/勘验机构进行鉴定/勘验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填写本文书,选择项“鉴定/勘验”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选择项当事人约定”与“或"当事人未就鉴定机构达成约定,由本委指定”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
2.委托函中写明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及需要委托鉴定/勘验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3.委托函中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告知合理的函复时间。
4.本表应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