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担任;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聘任,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认可后参加仲裁庭。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专职仲裁员中指定。
参阅文件: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3月27日 粤府[199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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