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诉人宣读申诉书,补充申诉请求;
(二) 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答辩;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答辩或陈述;
(三) 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进行质证;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进行质证;
(四) 第三人对申、被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被诉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 仲裁庭询问当事人、代理人;
(六) 仲裁庭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当庭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参阅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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