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活动的过程中,只要出现以下情况,仲裁委员会可决定中止仲裁活动:
(一) 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二) 职工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亲属参加仲裁活动;
(三)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
(四)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五)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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