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
随着高温持续,高温津贴发放也愈加受关注。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是指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发放标准: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发放时间: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抵顶。
如何维权:劳动者如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符合发放范围和条件的劳动者而未按期如数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甘肃省高温补贴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我省2014年调整前执行的是1997年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执行了17年之久,调整后的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拒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13个省份按月发放标准,14个省份按天发放。按月发放的省区中,山西和江西的标准较高,均为每人每月240元;按天发放地区中,天津标准最高,为每人每个工作日24元。
从周边省份标准来看,陕西省于2011年进行了调整,标准为:每个工作日10元,享受范围为各类企业,同时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个工作日10元,其他人员6元,执行时间为四个月;标准为:每个工作日室外12元、室内8元,执行时间为四个月,享受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新疆2012年进行了调整,标准为:每个工作日室外温度超过35℃为12元、室内温度超过33℃为6元,享受范围为各类企业;有些地方由于气温较低一直未执行高温津贴制度。
《甘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因高温补贴引发纠纷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4、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