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产假的最新规定,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其实对于产假,国家是有总的规定的,然而各个省份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产假规定。因此,在不同地方的劳动者所享受的产假待遇都是有区别的。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