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落实。
二、适用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职责
区人事局负责办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调任、职务变动、退休等的工资福利审批手续。
四、工作程序
1、新录用人员工资核定
1.1单位提供新录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介绍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新录用人员信息表、工资审批表、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审批表、职务职称聘书等材料;
1.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工资。
2、调动人员工资审批
2.1调出单位提供人员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单;
2.2调入单位提供人员的调动介绍信、对方单位开出的工资转移单、新任职务职称聘书及相关档案材料;(新任职务职称变动人员可参照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审批)
2.3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工资。
3、职务职称变动人员工资审批
3.1机关:单位经办人员必须提供职务变动人员的任命(处分)文件、非领导职务任免表、任职职数审核表,工资变动审批表;
3.2事业:单位经办人员必须提供职务变动人员的聘任(处分、低聘)文件、职务或职称任职职数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
3.3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工资。
4、退休人员工资审批
4.1单位填报退休审批表、退休费审批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随带本人档案等材料送区人事局审批;
4.2区管干部由组织部审批退休,提前退休由公务员管理科审批。
4.3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退休费。
5、因病退休人员工资审批
5.1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及证明、病休半年以上证明、病史记录资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区人事局;
5.2区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5.3根据市劳鉴会鉴定结果,批准是否允许提前退休。
6、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批
6.1单位提供死亡证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批表、工资明细单,经主管局同意,报区人事局。(事业退休人员报机关事业社保处)
6.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
7、遗属困难补助审批
7.1单位提供死亡证明、遗属困难补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无收入来源证明等报区人事局。
7.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遗属困难补助费。
8、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认定
8.1单位提供人员档案、工龄认定相关材料、认定依据文件等报区人事局。
8.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工龄。
9、因公牺牲、负伤认定
9.1单位提供因公牺牲、负伤证明材料及确认工伤申请报告。(事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9.2区人事局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工伤。
10、年度考核晋级、晋档审批
10.1区人事局打印年度晋升工资核对表。
10.2单位核对修正,并提供修正理由及依据。
10.3区人事局依据单位修正后核对表,重新生成年度晋升表并审批。
11、年度考核奖切块审批
11.1区考核办发放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
11.2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通知书计算奖金并填报奖金切块审批表,与人员调动晋升明细一并报考核办审批。
11.3区考核办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批奖金切块表。
11.4区考核办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相关文件依据
1、《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7]1号)
2、《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7]2号)
3、《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薪[2007]3号)
4、(国发[1978]104号)
六、记录材料
1、工资变动审批表
2、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审批表
3、工资转移单
4、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认定表
5、退休审批表
6、退休费审批表
7、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批表
8、遗属困难补助申请表